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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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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您好!
諮詢以下疑問,有勞您。
事由:職員王某的入職日期 2021/5/6,五險一金均以入職日期當月開始購買,薪金福利等也是按入職日期開始,不存在中斷或不發;而該職員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如下:
1、勞務派遣協議 2021/5/6-2023/5/5;4、除以上問題外,是否存在其他的安全隱患有哪些?以及補救措施題?
感谢杨律师!
你好!第一,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有可能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也有可能直接认定与贵司成立劳动关系,因为按你提供的信息,应该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王某也应该没有在附件《劳务派遣人员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因此,该期间认定王某与哪家公司成立劳动关系,需要结合社保缴纳、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判断。第二,即便上述期间认定与贵司成立劳动关系,王某想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第三,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27日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空档期并未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后,有1个月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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