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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入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2026-08-11 16:20浏览次数:284次

杨律师,您好!

諮詢以下疑問,有勞您。

事由:職員王某的入職日期 2021/5/6,五險一金均以入職日期當月開始購買,薪金福利等也是按入職日期開始,不存在中斷或不發;而該職員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如下: 

1、勞務派遣協議 2021/5/6-2023/5/5;
簽約主體:甲方我司,乙方勞務公司;
內容沒有職員A信息,但合同內容有注明附件《勞務派遣人員確認表》,該表為打印件,列明職員A信息及僅有我司蓋章(表上沒有寫派遣單位的任何信息)。
2、勞動合同1:2021/12/01-2022/11/30;
3、勞動合同2:2022/12/28-2023/12/27;
4、勞動合同3:2023/12/28-2023/12/27;
5、勞動合同4:2023/12/28-長期。

問題點:
1、空檔期2處:
①該職員與我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開始時間為:2021/12/01;這個時間點與入職日期有6個多月的空檔期(勞務協議在這個問題上可起的作用?)。
②第2次簽的勞動合同的開始日期2022/12/28與前份勞動合同的結束日期2022/11/30,中間空檔期27天;
2、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4份。
3、勞務派遣協議的甲、乙雙方均為我司與勞務公司,這里是否日後會牽涉到糾紛?該如何提前預防或補救?

4、除以上問題外,是否存在其他的安全隱患有哪些?以及補救措施題?

感谢杨律师!

  • 杨锦浩律师
    2026-08-11

    你好!第一,202156日至20211130日,有可能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也有可能直接认定与贵司成立劳动关系,因为按你提供的信息,应该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王某也应该没有在附件《劳务派遣人员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因此,该期间认定王某与哪家公司成立劳动关系,需要结合社保缴纳、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判断。第二,即便上述期间认定与贵司成立劳动关系,王某想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第三,2022121日至20221227日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空档期并未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后,有1个月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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