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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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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公司上班了三年,旧合同地点深圳,24年10月新劳动合同续签,签了办公地点要在深圳东莞两地,现在公司除了研发部,其他部门要全部搬去东莞,劳动合同里面的条款明确说了签了深圳东莞两地的合同表示明确知晓。拒绝不去能赔偿吗。
你好!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深圳和东莞,但如果你入职以后一直稳定在深圳工作,而且现在属于用人单位搬迁,并非因生产经营需要对你进行的工作调动,在此情况下,你可以主张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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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同意当甲方出现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不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但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原岗位的相近岗位,薪资不得低于原岗位薪资标准的 80%。双方确认,除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以下情形属于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甲方业务出现订单预计年度同比减少 30%或预计年度利润同
比下降 50%或年度经审计利润亏损、发生分立、合并、资产转移、厂址迁移、经营结构、组织架构调整等
情形。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东莞市、客户现场
乙方确认,甲方己向充分说明己方岗位工作
地点的特点,工作地点含东莞市是双方订立本合同的前提,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在上述地点工作无异议。
那合同写的以上条款我还是可以主张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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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提出有班车往返深圳东莞两地解决异地上班问题,是否还是可以根据第80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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