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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4:54浏览次数:1806次
您好,律师。我想请问一下 试用期内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正确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你好!首先要说明一下,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和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完全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先对劳动者调岗或者进行培训。同时,即便解除合法,也须支付“N”或者“N+1”(未提前30日通知)的补偿。而后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合法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事先约定了录用条件,以及用人单位能否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