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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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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100%投资B公司,我是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借调到B公司,A公司给予交通补贴后,与A签订工作地点转移确认声明。声明中表示工作地点发生变动,但劳动关系、时间、岗位职级没有任何变动。劳动合同有写薪资构成是按时计算以《薪资履历表》为准发薪核算方式为:基本工资+绩效+加班构成。 现因A公司未能盈利,B公司要求更改A公司人员工作时间 具体如下: 1、与公司A签订的劳动合同为5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现在需改成5.5天制,工作时间为44小时。 公司B理由为:员工手册有注明如工作需要周六可居家办公0.5天,工资发放中薪资构成是包含了0.5天加班的,所以此次调整是把居家办公时间调整为必须在公司工作。但实际员工手册并没有员工代表签字,只有A公司部门负责人与B公司部门负责人签字,且薪资确认单本人重未签过字不知道0.5天是以加班形式发放的。 2、现一级部门解散,二级部门划分到其他一级部门下,划分后二级部门名称未变,工作内容不变,此行为是否违法。
补充,仍是A公司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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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考勤签名是按5天8小时计算的,没有按5.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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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给你们发放的薪资中是包含了0.5天加班,亦即如果是按照每周44小时发放工资的,那么,现在公司将0.5天居家办公调整为到公司办公场所工作,应该说,司法机关很大可能会认为公司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情况下,员工就应服从公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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