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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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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地址在长岭陂地铁站,现在要搬迁至松岗地铁站,我的居住地是清湖地铁站,目前通勤时间是50分钟,到松岗地铁站是1小时40分钟,公司新旧地址之间相差35公里以上,劳动合同只提及办公地点是深圳,并没有具体到区,合同里没有明确提及换地方给赔偿,但是提及发生重大变故给予赔偿,但是公司以跨区但不跨市为由,表明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所以不给予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视为重大变故吗?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基本上是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具体而言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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