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5-07-03 17:31
浏览次数:2154次
某公司成功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并采用轮休制,因生产需要,要求林某周末上班,但林某以周末不能强制加班为由拒绝。企业以林某该日旷工为由扣发当日工资和当月部分奖金。林某向劳动保障行政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调查,如果当日林某上班,他本月工作时间为140小时,天数为20天这一周上了7天班。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你好!根据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分为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4种。如果以周为周期,每周的综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如果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作时间分别不超过165.36小时(20.67×8)、496小时(62×8)和1984小时(248×8)。就你提供的情况而言,首先,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林某认为周末上班就属于加班,这肯定是不对的。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是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而只存在延时加班(超过法定工作时长)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工作)。其次,假设是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那么,如果林某上个月(应该是上个月吧)工作时间仅为140小时,是远没有超过法定的165.36小时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