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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19:33浏览次数:163次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全员降薪30%,请问合法吗?我是否可以以不接受降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你好!你说的情况,应该不是公司与员工“一对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应该是公司单方作出全员降薪的决定的情形。
对于前者,只要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那降薪30%也是合法的。
对于后者,首先要看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是否经过了民主协商程序,其次看该规章制度或决定是否已向员工公示告知,最后看员工是否提出了异议。具体来说,如果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员工也已在该规章制度或决定上签字确认,而且没有提出异议的,那公司对全员降薪30%的安排很可能会被确认为合法。而如果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程序,或者没有向员工公示告知,又或者员工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反对的,则该规章制度或决定不对该员工发生拘束力。在此情况下,降薪30%的安排是不合法的,或者不能适用于该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反对的员工。
至于能否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44期)》的精神并结合上述分析,首先,建议不要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而且应及时对公司的降薪安排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反对,保留好证据;其次,在你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仍然强制执行的,则应当先通过要求公司恢复薪资水平、补发工资等方式对公司的过错行为进行纠正。如通过这些方式均无法纠正的,到时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