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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排班事宜

2019-09-12 20:39浏览次数:2277次

律师您好:单位每月前半月安排我上运行班(白夜休休那种)后半月上正常班,但我前半月请了几天病假,可下个月排班的时候除了前半月的运行班之外在后半月又多给我安排了好几个夜班,理由是我要把前半月休的班补回来,请问单位这样合法吗?期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 杨锦浩律师
    2019-09-12

    你好!如果单位对你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那么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在后半月多给你安排了好几个夜班的情况下,是否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如果某一天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了3个小时或者某一周不能保证你休息一天,都是违法的。

     

    当然,这是回答你提问的单位排班是否合法的问题。至于支付加班费或者夜班津贴的问题,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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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87天前

    单位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但我工作六年了始终上的是正常班,现在上这种运行班是从5月份开始的,我是想问单位针对我排的班是否合法,单位明显是在挤兑我,逼我辞职。希望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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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9-12

    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规定,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告知其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也就是说,未经批准不得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根据《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意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平均每月工作的总时长超过了166.64小时的,是为违法。

     

    其次,关于逼你辞职的问题,只能说,辞不辞职的决定权在你,而辞不辞退你的决定权在单位。对于你来说,无非是考虑去留以及如何争取利益的问题。主动的方案,是你自己提出辞职;被动的方案,就是继续上班,看单位辞不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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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86天前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怎样可以查询到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是否得到审批?我每月的排班都超过166.64小时了,另外如果我不辞职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给我降职降薪继续挤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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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86天前

    如果我每月休半个月的病假单位可以以此为由给我降职降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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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9-13

    一、要核实单位是否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二、纠正一下上面的谬误,应该是平均每月工作的总时长超过了202.64小时才属于违法,166.64小时是每月正常工作的时长。

     

    三、无论用人单位是基于不胜任工作还是休病假对你降职降薪,你所要做的是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之后再根据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救济。而用人单位对你降职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最终由(准)司法机关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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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80天前

    律师您好: 我与单位签的是综合工时制的合同,但我始终上的是正常班,自5月份开始单位强迫我上运行班(白夜休休那种)我经过到有关部门查询单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并未经过审批,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维权?期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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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9-20

    所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就是计算法定工作时间与标准工时制有较大的不同。换言之,在不同的工时制度下认定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是截然不同的。比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只要劳动者某一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就应当认定存在延时加班,而不论其该周或者该月工作的总时长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下,劳动者某一天工作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者某一周工作可以超过40个小时,只要在特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其工作的总时长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就不认定存在加班。因此,单位对你原来的工作和休息办法进行调整,这并不一定违法。但由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而在调整后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之下你是否存在加班,不能按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则进行认定,而应按照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规则进行认定,亦即应当按照“每日工作是否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是否超过5天”的规则来认定是否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认定后如果存在加班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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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79天前

    律师您好:单位执行综合工时制但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我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作六年期间的超时加班费吗?如果现在单位补办了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后我还能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吗?如果我已单位不发加班费为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补偿的费用是怎么计算的。期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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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9-20

    一、现在获得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影响对之前是否存在加班的认定。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才开始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所以在职期间的加班费都可以主张。

     

    二、如果你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最终认定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向你发放加班费的行为的,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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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79天前

    律师您好:如果单位执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员工上夜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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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9-21

    标准工时制度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8小时”是白班、中班或者夜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上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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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76天前

    律师您好:单位执行综合工时制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如果我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我的加班费但我又不提出离职,之后单位处处挤兑我的时候我在已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为由提出离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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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9-23

    “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据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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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71天前

    律师您好:单位安排物业维修工一个人上夜班,因晚上值班巡查范围包括低压配电柜及业主报修的公区照明灯维修更换,照明灯不是简单的换灯泡有时需要换成套的吸顶灯,需要接线,有时楼里停电还需要合配电柜上的大闸,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期待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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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9-29

    就你所述情况,单位的做法并未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确定是否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范。如你认为单位的安排对你人身或者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向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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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655天前

    律师您好:我请病假单位可以不批准吗?(我有三甲医院的假条,病历交费单)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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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10-14

    休病假应当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体现。但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确有就医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后未获批准而径自休病假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也很难对劳动者按照旷工处理,尤其是如果据此开除劳动者的,需要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辞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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