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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单位上二十四小时休四十八小时没有加班费可以仲裁吗,谢谢

2019-05-13 12:52浏览次数:25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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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19-05-14

    你好!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区分实行的是哪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之下,应当严格按照“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认定加班,也就是说,一天之中工作24小时超过了“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延时加班,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同时,每周休息日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加班,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此外,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之下,劳动者一天之中工作24小时还违反了《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强制性规定。

     

    二、特殊工时制度

    (一)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是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只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才认定存在加班。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如果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根据批准的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每季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的部分,认定为延时加班,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此外,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也不得超过36小时。

     

    另需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你结合自身实行的工时制度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如果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6
  • 网友
    607天前

    单位要求上二十四休四十八小时,无节假日,休休息日,年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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