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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17:26浏览次数:2249次
用人单位招聘短期用工,比如食堂阿姨、保洁,不缴纳医社保,其劳务报酬是否只能按日结算,可否按月支付。合同中怎么描述会妥当。
你好!你的提问首先涉及到关系的认定,因为根据你的描述,用人单位与该相应劳动者之间既可能成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也可能成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还可能成立劳务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你们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就是劳务关系,和缴不缴纳社保也没有关系,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
简而言之,如果是成立劳务关系或者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话,都可以按月结算工资报酬;如果是成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