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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13:29浏览次数:872次
您好,我想请问公司在产假期间调整工资结构和发放标准,导致到手工资只有原来的60%。
请问产假休完后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如果产假期间合同到期,重新签订合同是否会影响之后的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是修完后自己辞职能否要求n+1的经济补偿?
感谢您的解答!
你好!首先,产假期间应该发放产假工资,而产假工资的标准应该是女职工本人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仲裁时效期间是1年。第三,续签劳动合同对之前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会有影响。第四,只有因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辞职才能主张经济补偿(N,没有“+1”)。
那请问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中(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符合,辞职申请上是否需要体现?
感谢您的解答!
首先,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为产假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其次,属不属于规章制度违法从而损害劳动者权益,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就产假工资问题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照此执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