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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有补偿吗

2022-01-07 11:02浏览次数:827次

你好,我还在试用期,上个月末我们公司突然要搬迁,从深圳到东莞,我没有过去,我可以得到赔偿吗

  • 杨锦浩律师
    2022-01-07

    你好!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除了“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以外,还要求由此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如果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的,比如用人单位虽然搬迁了,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给该劳动者安排了其他岗位,那也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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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833天前

    我试用期没有签合同,那一般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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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22-01-07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每月的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月工资”中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和“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 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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