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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21:04浏览次数:1882次
您好,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写着到期不续签无需经济补偿,请问按照劳动法,公司是否需给员工经济补偿。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便“合同写着到期不续签无需经济补偿”,也是违法而无效的。
请问是
请问按怎样的标准经济补偿?另外年终奖是否作为员工报酬的一部分,还是企业可以不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每月的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月工资”中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和“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 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年终奖要看劳动合同如何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如何规定。
好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