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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17:01
浏览次数:13113次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
可工伤保险不够治疗费
可以再找用人单位索赔吗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吕某与A公司签订《返聘协议书》,任职保洁员并参保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2022年10月,吕某与同事在工作地点修剪树枝时不慎摔倒致脑部着地受伤,后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一级,医疗期至2024年2月25日、康复治疗期至2023年11月13日、一级护理依赖、一般医疗依赖。事发后,吕某持续呈植物人状态。

工伤认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A公司不再支付吕某医疗费。因双方未就医疗期及康复期间产生的医疗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吕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未覆盖的康复治疗费56989.34元及后续康复治疗费、轮椅费、精神损失费等。
A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被确认为工伤,吕某以健康权纠纷起诉案由错误,且吕某的诉求并非吕某工伤康复期间的费用。同时A公司已为吕某申请了相应辅助器具,轮椅费属于重复诉求,精神损失费在工伤案件中无适用依据,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吕某家属的诉请。
法院审理
本案为健康权纠纷。
关于吕某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能否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因此,A公司以吕某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辩称其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的分担问题。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受益者,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更具有经济实力和风险抵抗能力,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费用,更符合公平原则。本案中,吕某起诉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未覆盖的康复治疗费56989.34元,处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及康复期之内,故该笔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对吕某主张的后续康复治疗费2,622,285.6元的诉求,因相关费用均未结算,吕某也未提交医疗费票据,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关于本案的其他赔偿项目。吕某购买轮椅费用1653元有购买记录佐证,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精神损失费100,000元,该费用与吕某因工伤导致持续植物人状态的病情相符,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吕某医疗费56,989.34元、轮椅费用1653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自身便无需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种认知存在明显误区。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通过社会化方式分散用工风险,但其赔付范围和标准有明确限定,无法涵盖工伤职工因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意味着,当工伤赔付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实际损失时,劳动者有权以侵权责任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未覆盖的合理损失,包括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必要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受益者,对劳动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应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不仅要协助劳动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还应对工伤保险未能覆盖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也应知晓自身的权利救济途径,在工伤赔付不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差额部分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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