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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证明约定工资标准高于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被迫辞职不成立

2022-06-14 09:50浏览次数:10432次作者:福田区劳动仲裁律师所

《律师说法》第21期之


劳动者不能证明约定工资标准高于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被迫辞职不成立

 

导读: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而无须向该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案情】

 

覃某于20201220日入职深圳市某中学,担任行政总厨的职务。202198日,覃某给深圳市某中学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本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本人被迫从202198日起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被迫辞职


【申请仲裁】

 

随后覃某以深圳市某中学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171日至20219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181日至20219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决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深圳市某中学支付覃某202191日至20219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124.81元;2、驳回覃某其他仲裁请求。

 

【提起诉讼】

 

覃某对裁决结果不服,以深圳市某中学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1220日至20219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0000元;2、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3、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法院认定】

 

六、202171日至202198日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原告(编者注:覃某)主张与被告(编者注:深圳市某中学)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为8500,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应得工资高于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其请求被告支付202171日至202198日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被告并无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

 

福田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实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最常使用的一项理由。

 

所谓“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实可以拆分为3个小问题:1.何谓“未及时支付”?2.何谓“未足额支付”?3.何谓“劳动报酬”?别小看这3个问题,其实每一个问题都挺复杂的。其中,第1个问题涉及到工资的支付时间问题,亦即用人单位延迟多长时间支付劳动报酬才能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个问题是涉及到对于哪些项目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显然,工资、基本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这些项目毫无疑问属于“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高温津贴肯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因为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2}。然而,房补、车补、餐补、话补属不属于“劳动报酬”呢?产假工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不属于“劳动报酬”呢?由于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而第2个问题则是最复杂的,其中又可以细分为3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3)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扣款缺乏相关依据。

 

本案中覃某与深圳市某中学争议的焦点,就是上述第(1)种情形。

 

证据的规则而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对于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举证不能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首先,覃某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是要求深圳市某中学支付其202171日至20219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0元,后向福田法院起诉时又改为支付20201220日至20219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0000元,因其要求深圳市某中学支付20201220日至2021630日工资差额这部分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所以福田法院对这部分请求不予处理。

 

其次,关于202171日至202199日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工资发放表及银行付款回单显示,覃某每月应发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校龄津贴、服务质量奖、其他津贴等项目构成,20217月、8月、9月应发工资数额分别为5897.72元、8739.36元、2124.81元,扣减覃某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5177.68元、8019.32元、2119.81元。庭审中,覃某确认上述月份的工资均已发放,但主张其入职时与领导口头约定每月(包含寒暑假)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后的到手工资数额为8500元,所以上述月份工资均属于未足额发放,深圳市某中学应当补足差额。

 

问题到了这里,其实就很简单了。就是说,如果覃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其到手的工资标准为8500元的,那么他的请求理应获得支持;没有证据,则其主张不成立。结果是,覃某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当时达成了那样的口头约定,因此市仲裁委和福田法院都没有支持他的主张,认定不存在工资差额。在此情况下,深圳市某中学当然也就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亦即覃某不构成被迫辞职,所以深圳市某中学也就无须向覃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显然,这个案例给劳动者提供了一点非常宝贵的经验,那就是,对于入职前后与用人单位谈好的劳动报酬标准,一定要尽可能地写到劳动合同当中,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那就要想方设法保留好能够证明双方约定劳动报酬标准的相关证据,如offer(录用通知书)、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否则,将来可能就说不清楚了!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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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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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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