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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复工以后公司要求员工补班合法吗_深圳劳资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2022-03-22 10:19浏览次数:34220次作者:深圳劳资纠纷律师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2022314日至320日,深圳为了抗击新冠疫情实行全市封闭式管理,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之外,所有企业一律居家办公,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022321日,全市大部分地区开始复工复产。此时,很多人都来咨询复工以后公司安排在接下来几周的周六或周日补314日至18日这几天的班合不合法的问题。本文,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就来简单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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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相关文件,劳动者被实行隔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属于依法实行隔离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二、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情形,一般是政府实行了管控措施,比如对小区、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而本次自314日至320日实行的全市封闭式管理,即属于这一种情形。


后一种情形对于劳动者在管控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要相对复杂一些。简单说,分为以下3种处理方式:

1.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就是所谓的“居家办公)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上述3种处理方式是什么关系呢?首先,是一种并列关系,只能3选其1,亦即针对同一期间不可能同时使用3种处理方式。其次,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使用哪一种处理方式。简而言之,如果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的,须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安排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假期的工资支付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比如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期间要正常发放工资。而如果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也不安排劳动者使用各类假的,那就视为用人单位自己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者只好什么也“不干”而白拿工资了!



这里面可能会有一个引发争议的问题,就是文件规定“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各类假”中包不包括“公休日”(即一般所说的周六和周日)。

 

我们认为,不包括。道理在于,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期与公休日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占用的是法定工作日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些时间本来是用来工作的,劳动者却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休息了,而用人单位却仍然还要支付薪酬,这相当于是用人单位“掏钱”让劳动者休假。这就叫福利!这才叫福利!



为什么说这是本质区别呢?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的薪酬,实际上只是“买下来”了法定工作日的时间,而并没有“买下来”公休日的时间。例如,用人单位每月付劳动者固定1万元工资,一般来说,这1万元工资“买”的就是法定工作日的时间。除非双方特别约定,这1万元工资中包含了多少元的周六/周日加班费,否则,用人单位发的这1万元工资“默认”没有“购买”劳动者在周六、周日的时间。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说,周六和周日,是劳动者没有“卖给”用人单位的“自留地”,是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而不在用人单位的支配范围之内。因此,“等各类假”这里虽然以“等”字煞尾,但绝不包括用人单位没有“花钱购买”的公休日,而只能是与带薪年休假并列的“有薪”的各类假期——这在后面“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这句话可以得到证实。

 

再者,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加班,是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二倍标准的加班费的,而如果用接下来的周六日补314日至18日这几天的班,实际上是一对一的对调,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

 

有人会说,深圳市的文件中不是有关于补班的规定吗?

 

《深圳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热点难点解读》第十九条:

企业应该如何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具体来讲,就是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安排员工休息之后再安排补班。企业安排员工补班的,不能超过月36个小时的最高加班时限,要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也就是说,每月休息日补班不能超过4天,在2020年度内调剂使用,不能跨年使用。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是在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导致延迟复工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而且是专门针对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导致延迟复工的特定情形的(具体可参见旧文《深圳在疫情复工之后要求员工补班合理吗》),并不适用于本次政府实行全市封闭式管理的情形。如上所述,本次实行管控措施期间关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问题,只有上述3种处理方式,其中并不包括“补班”的方式!



可以这么说,如果第2种处理方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包括先支付工资然后可以在后面的周六日安排劳动者补班这种处理方式的话,我相信99%的用人单位会选择这种处理方式(那其他2种处理方式就形同虚设了),而剩余的那1%,一定是因为不清楚竟然还有这种操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疫情复工以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补班的做法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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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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