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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引_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04-23 20:42浏览次数:15940次作者: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引


事项名称:仲裁申请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仲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受案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仲裁时效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需提交的资料

(一)《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提交正本申请书一份,有多少个被申请人,另提交多少份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资料

自然人申请仲裁的,须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企业的相关登记注册资料。市内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可在“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市外(省外)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企业申请仲裁的,须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与案件相关的入职登记表、工卡、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厂纪厂规等证据资料

四、处理程序

 ()立案阶段。本阶段对仲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登记、立案、审理前调解。收到仲裁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阶段。被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在1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答辩书》和不办理应诉手续的,可视作被申请人放弃答辩权利处理,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三)庭审阶段。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缺席裁决。

(四)结案阶段。一般案件,由办理了受理手续之日起45日内结案。复杂案件,视案情复杂程度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5日。审理期间,出现法定中止情形的,不计入结案时间。

(五)送达阶段。本阶段对案件的开庭调解和仲裁结果进行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联系电话:22203614

办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4楼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附:市仲裁院及各镇街(园区)仲裁庭联系方式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及地址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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