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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是否维持或者提高条件 由谁证明

2020-06-13 17:41浏览次数:16273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典型案例】


2013515日,王xx入职天津华信公司任维修工。2013518日,双方签订了《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3514日起至2015513日止,双方未再签订其他劳动合同。2015511日,天津华信公司主管李xx通知王xx工作到2015513日,之后就不要来了,由于天津华信公司表示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故王xx此后未到岗工作。


2015520日,天津华信公司向王xx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自2015513日起至今,王xx未到单位报到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故天津华信公司决定自201552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王xx办理离职手续。王xx拒收邮件。


2015720日,王xx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xx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关于王xx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在天津华信公司与王xx签订的《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3514日起至2015513日止。此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xx2015512日开始也未再到岗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于2015513日终止。天津华信公司以王xx2015513日之后存在旷工行为将王xx辞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天津华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xx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情形,故天津华信公司应向王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8元。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天津华信公司与王xx未续订劳动合同且此后双方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合同截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天津华信公司主张曾要求王xx续订劳动合同但王xx不同意,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天津华信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维持或者提高《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约定的条件要求王xx续订劳动合同但王xx不同意续订,故天津华信公司应当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至于2015520日天津华信公司以王xx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天津华信公司不能证明2015513日以后双方仍然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不能证明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且结合有关证据和事实,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此后王xx未到岗工作不应再认定为旷工,天津华信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再以劳动者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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