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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多久提出被迫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2022-06-18 11:25浏览次数:18473次作者:深圳金牌劳动法律师

《律师说法》第28期之


拖欠工资多久提出被迫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导读:公司未发20217月和8月的工资,员工在2021830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以案释法


【案情】

 

2021830日,陈某某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截至目前,贵司拖欠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通知贵方于2021831日起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211123日,陈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市某网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1314.67元。2022125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陈某某的仲裁请求。陈某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说法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编者注:陈某某)要求被告(编者注:深圳市某网络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被告故意不及时发放20217月、8月的工资,原告遂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告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而导致延迟发放工资,现在并无证据反映被告恶意拖欠工资。参照《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在合理宽限期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用人单位延期多久发工资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新冠疫情爆发以前和之后是两个不同的认定标准。

 

新冠疫情爆发以前,司法实践中主流的意见是,如果是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最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22日(7天最长工资支付周期约定期限+15天最长延期期限)支付。也就是说,对于7月份的工资,最迟应当在当年822日以前发放;8月份的工资,最迟应当在当年922日以前发放,依此类推。因此,如果本案是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以前,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在830日尚未支付陈某某当年7月份的工资的,应当认定深圳市某网络公司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陈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应当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但本案偏偏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以后。

 

20204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其中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自此以后,对于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用人单位最迟就可以在支付周期期满后的37日(7天最长工资支付周期约定期限+30天最长延期期限)内支付了。也就是说,对于20217月份的工资,最迟应当在202196日以前发放;20218月份的工资,最迟应当在2021107日以前发放,依此类推。

 

有人可能会说,上述第12条不是规定“因受疫情影响”才可以延迟30天发放工资吗?是的,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并不做严格审查,一般只要用人单位援引了上述第12条的规定,并陈述了其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业务萎缩、经营困难等抗辩理由,一般就能获得30天的延期。如此,只要延迟发放工资没有超过30天的,一般认定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进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而如果延迟发放工资超过了30天的,那就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了!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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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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