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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的常见请求有哪些

2020-02-17 10:37浏览次数:20907次作者:天津劳动法律师

天津地区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的常见请求有哪些?下面,天津劳动法律师就来归纳总结一下。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加班费


分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三、防暑降温费



四、高温津贴



五、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


六、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七、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八、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九、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适用情形


在下列任一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以上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该项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第(十二)至(十四)项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十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十七)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

(十八)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

注:第(十五)至(十八)项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人员。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该项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兜底性规定。


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下列任一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注:以上是劳动合同分别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注:该项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兜底性规定。


(二)支付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


如果月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赔偿金


(一)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支付标准


赔偿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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