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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天津劳动律师

2018-06-04 15:41浏览次数:15224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律师解析:天津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1.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

2.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注:

a、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b、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享受高温津贴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根据天津市人社局的通知,自201841日起本市高温津贴执行每日31元的标准。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注: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四、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或证券代替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相关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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