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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

2020-05-04 14:48浏览次数:20044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是自2008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引入的制度。立法的本意是强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尽早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劳动者可以基于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行政责任,于是便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下面天津劳动律师就来总结一下到底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图片来源:互联网)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一直支付至实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往往容易在这个问题上产生错误的理解。首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中一倍是劳动报酬,另一倍才是惩罚性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一倍的工资,那么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另一倍的工资(下同);其次,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是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用工届满一年之日,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1个月;最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直接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论实际上签没签订。这种情形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亦即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图片来源:互联网)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分别是: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是上不封顶的,亦即对于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并无最长期限的限制,直至实际补签合同的前一日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前一日。

(图片来源:互联网)


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期满,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也相应终止,不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建立了用工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立法本意上看,法律之所以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尽早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就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或者说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能达到的相同目的,故不宜再对用人单位进行过重的惩罚。


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裁判不一,且各地形成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中对该问题的裁判意见也不相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采纳了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意见,其中第14条第一款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说明一下,司法指导性文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严格来讲不能直接作为案件的审理依据。我们也不应称之为规定,因为它不是规定,而是各地法院就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对本辖区法院给出的相应指导性意见,如上述天津市高院的审理指南,还有各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会议纪要等,都属于此类。当然,其中也不乏创设性的“规定”,即很多内容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尽管司法指导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的力度往往比正式法律渊源还要高。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参照各地司法指导性文件中具体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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