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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资料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2020-07-31 22:30浏览次数:15881次作者:天津劳动合同法律师

用人单位以虚报资料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下面,天津劳动合同法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201492日,姚某入职天津艾丝公司任司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末尾有姚某签字的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天津艾丝公司颁发给本人的最新版本的《员工手册》一份。”


姚某在天津艾丝公司就职期间,对于20153月份行车记录的填报有三次与事实不符,多报了11.5个小时,导致天津艾丝公司向其多发放了工资。为此,姚某向天津艾丝公司书写了情况说明一份,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天津艾丝公司《员工手册》第二十八条规定,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属于严重违纪,天津艾丝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417日,天津艾丝公司向姚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姚某虚报资料、擅自篡改记录、伪造报表,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关系。


2015714日,姚某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关于姚某主张的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一节,经本院审理查明,姚某在20153月份车辆运行管理表的填报过程中,其填报的行车记录出现三次与实际情况不符,多填报了出车时间,导致天津艾丝公司向姚某多发放了工资。姚某亦认可上述事实并向天津艾丝公司书写了情况说明。天津艾丝公司据情按照《员工手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姚某辞退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合同法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解除,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那么,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根据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中规定某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劳动者实施了相应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于每个用人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实践中对于哪些情形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是各不相同的。


但无论规定的内容如何,要想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将劳动者辞退的话,都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这就要求:第一,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规章制度已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达不到这三项要求,那么对于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法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制裁,包括无法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劳动者辞退。


本案中,姚某填报行车记录与事实不符导致天津艾丝公司多发工资的事实,已经姚某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进行了确认。根据天津艾丝公司《员工手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天津艾丝公司是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天津艾丝公司已通过向姚某发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告知,因此,天津艾丝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过去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会对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作严格审查,但往后会越来越加大审查的力度,因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3条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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