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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_深圳劳动合同律师专业范本

2024-01-09 23:18浏览次数:37421次作者: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

 

现由于                        原因(1),本人    被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2)的规定,自             日(3)起解除本人与你单位订立的        期限(4)劳动合同(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请你公司按规定向本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注6

特此通知!

 

(本人签字)(7

      



律师注解:

 

1:解除原因如: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以下简称《裁判指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劳动者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解除原因。将来认定解除原因,通常就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为准。

 

2: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此外,根据《裁判指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需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已于202111日废止,现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5条。

 

3: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要在行为完成即用人单位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如果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是无法控制用人单位签收的时间的,所以有时不宜预设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此情况下,可以改为:

“……本人    被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解除本人与你单位订立的        期限劳动合同,自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发生效力。”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此处可改为“解除本人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本人与你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同理,本文件的名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应改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者《被迫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


注6:《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最最核心的就是“由于……原因,本人被迫依据……规定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只要这个意思表达到了,目的基本上就能达到。很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中加上的例如“请你单位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可有可无。而此处加上的这段内容,却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劳动者将来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或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从而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曾经提出过明确的要求,将会是非常有利的一个点。

 

7:此处由劳动者本人签字。随后将原件交予用人单位,本人保留复印件留存,将来可作为证据使用。如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用人单位的,应在快递单中注明邮寄物品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迫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作为证明于某年某月某日将文件交予用人单位的证据。如果当面交给公司相关人员的,应注意保留好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当面提交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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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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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次

    • 杨锦浩律师
      2022-11-08

      你好!如电话解答中所说,该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发信息说不回来了,应视为其提出辞职。虽然辞职未提前通知你们或许不合法,但其休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你们还是应当支付的。只是她自己辞职,你们也就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离职补偿或者赔偿。

      6
    • 网友
      2022-11-08

      您好律师:关于职员休完产假也领完生育津贴后迟迟不来上班,是从2022年4月份休的产假,三个月后也就是2022年7月份没来上班也没说辞职,就通知还要再请假,之后直到9月份才说来不了了,也没办相关离职手续。
      请问这种辞职合法吗?还是属于自离?
      还有当初压的一个月工资又是否该发?
      请律师多多指教,谢谢!

      0
    • 杨锦浩律师
      2022-01-02

      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罚款后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无故拖欠工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罚款)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具体而言,如果本单位的制度并无相关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罚款)就是缺乏依据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本身就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1
    • 网友
      2022-01-02

      罚款后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能否以第三十条 发本函?

      0
    • 杨锦浩律师
      2021-10-08

      如果“1010号更换本市地点去仓库上班”并未明显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约定,那就不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反之,如果明显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约定的,则可以考虑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6
    • 网友
      2021-10-08

      我们门店正常国庆都是要上班的,10月1日早上正常来上班发现门店被商场上了一把锁导致进不去无法正常上班(因为公司未缴纳8月租金,商场前几天就给停电了,10月1号上锁了)现在领导让我放11长假到7号先。(10月10号更换本市地点去仓库上班,还有8号9号2天是应该在门店的)我想问这是不是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呢,是否可以以此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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