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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请劳动仲裁律师用哪种委托方式最好_深圳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

2022-04-20 21:40浏览次数:11349次作者: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经常有劳动者因为本人不在深圳,所以想将案件全权委托给一位律师办理。但实际上,是没有“全权委托”这种委托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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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由此,代理分为两种(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同时,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但在仲裁程序中仍然遵循了诉讼程序的惯例。因此,在仲裁开庭时,仲裁员首先要询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而如果代表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调解,则必须是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由此可知,所谓的“全权委托”,实际上是通俗的说法。当然,其内涵与法律规定的“特别授权”的委托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说白了,我们平常所说的“全权委托”,其实指的是委托人将案件完全“丢给”律师,由律师独自办理或者全权处置。但坦白说,我是完全不认同这种委托方式的,也不会接受这样的委托方式。不是因为怕多做工作(实际上工作多与少,和委托方式没有太大关系),更不是端什么律师的架子,而是因为这种代理方式往往很难有好的办案效果,而且委托人和我们律师还很容易产生矛盾。

 

首先,这里简单说明一下当事人与律师在一个案件中的角色及其关系。一个劳动者如果要维权,那肯定是因为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否则,那不叫维权,而是“碰瓷”。假设劳动者维权的对象是用人单位,那么,摆在他面前的有很多种解决途径:他可以找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然,如果这些途径都不能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那就只能打官司了——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常有人问,打劳动仲裁有必要请律师吗?我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假如劳动者维权,按照规则,要下一盘棋或者打一场拳击,劳动者赢了,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主张的金额赔给劳动者10万元;而如果是用人单位赢了,就不用赔。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自己本身就是下棋高手或者拳击高手,那他自己就可以下场竞技。如果劳动者自己不行,但有亲朋好友是下棋高手或者拳击高手,那么,他可以请这位亲朋好友来帮忙。而如果劳动者自己不行,也没有亲朋好友可以帮忙,而自己又想赢的话,那就只能花钱从社会上请“外援”来帮助自己了。



律师,正是这样一种你在“打官司”时可以花钱聘请的职业化的“外援”,和上述所打比喻中从社会上请来相助自己的象棋高手或者拳击高手,其实没什么区别!而仲裁员和法官,差不多就相当于“裁判”的角色。



如果明白了律师是这样一种角色,就应该知道,律师是当事人花钱请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人。这个“帮”字很重要,至少隐含着两层意思:第一,所处理的是当事人的事情,事情本身与律师无关;第二,当事人掌握的信息比律师多,并掌握着有关的证据或者(正常情况下)具有收集某项证据的便利条件。


有一次,帮一个劳动者追讨加班费。其中,周六加班是向法庭提供了证据的,但平日加班则无任何证据(根据规定,劳动者负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或者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的义务)。我多次问他有没有平日加班的证据,他都说没有。结果,到了开庭前一个小时,他翻看微信聊天记录,找到了几份他的同事通过微信给他发送的xls文件形式的考勤表,其中能证明存在平日加班的事实。这不就是证据吗?!就在千钧一发之际,我让他马上截图并打印出来,在开庭时作为补充证据进行提交。与此同时,我迅速对开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做了相应的修改,并相应地调整了思路。试问,如果他没翻到、不跟我说,我又如何能知道他有这份证据呢?而且,我始终怀疑他忽略了某些重要的证据,但他自己认为没有,而我又无法验证。


 还有一次,一个劳动者因为被公司无故辞退而找我帮助打违法辞退的赔偿金(2N)。起初其实公司是愿意给他经济补偿(N)的,“N”他也同意,但在后来计算具体数额时双方发生了很大的分歧,结果公司直接给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分钱不给了,让他爱上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去。我了解完情况之后,根据经验,我推测公司方肯定已经研究过,必然是认为有一定的把握,才会出这份通知书。那么,公司认为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公司又掌握了哪些证据呢?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知己知彼,才能做好充分的准备。于是我反复问他有关的情况,但感觉他始终没说到点上,不足以说明公司的底气从何而来。最后,我让他把他和公司人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在他的手机上由我从头到尾一条不落地看一遍,才终于找到了我想要的答案,明白公司抓住的是哪个点,并据此做好充分的准备。结果,公司方在开庭时作出的抗辩以及提交的证据,完全在我的意料之中!


这其实并不稀奇,不过是“多谋者胜,少谋者不胜”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道理而已。是故,每当新接手一个案件时,我都会让当事人将所有有关的证据材料全部带过来,我要亲自看过,哪些有用,哪些没用。而且,即使是当时认为没用的,一般也不会轻易丢弃。不得不说,根据我的经验,面谈的效果远比远程沟通的效果要好,经常是在和当事人面谈的过程中,或者提醒当事人注意到了某个细节,或者启发他们想起了某项证据,而远程沟通则绝少出现这样的情况。由此可知,想要赢一场“官司”,真的是当事人与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



至于去立案递交材料,或者代领相关文书,这些都是小事。事实上,在我办理的案件中,这些工作几乎都是我完成的。但我仍然要说,你支付的律师费,绝不是跑腿钱,否则,如何值得你付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呢?你真正购买一个律师在你的案件中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是:利用他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将你的案件从头到尾梳理一遍,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最有利于你的解决方案,然后与你共同落实和执行,努力实现你想要的目标。因此,千万不要认为“大包大揽”的律师就是好,而律师总找你问这个、要那个或者让你做这个、做那个,你就认为这笔律师费花的不值。很多时候,情况是相反的。如果律师不问你,他怎么能知道详细的情况呢?他不找你,又何来的证据呢?而让你做什么,也只是为了让官司能赢。

 

最后,按照我的习惯,但凡不需要当事人就能完成的事情,一般我都会直接做了(但会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然而,开庭时,我一般都会建议当事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人员)参加庭审。原因之一,是开庭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原物等。原因之二,是让当事人旁听整个庭审的过程,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全部的情况,毕竟庭后再行传达,是不能还原开庭的整个过程的。尤其是我在背后做了哪些工作,当事人不来开庭是根本不会知道的。因此,当事人如果不参加庭审,基本上官司赢了他不知道是怎么赢的,输了他也不知道是为什么输的。现实中,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律师的情况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非常容易产生矛盾,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只知道最终的结果,而没有全程参与办案的过程。试问,如果只看结果、不问过程,有几个医生敢给病人治病呢?治不好,难道就是医生的问题吗?



因此,当事人应当明白,请律师绝不是为了自己省事,虽然很多工作都是由律师完成的,但律师真正的价值不是代替你做了很多事情,而是你利用他们的专业技能来帮你打赢这场官司,而这,是离不开当事人的尽力协助的。各方都尽最大努力,使案件最终能有一个好的结果,这才是根本目的,不是吗?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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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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