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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打劳动官司律师打赢违法解除赔偿金(2N)成功案例

2022-06-28 10:35浏览次数:12760次作者:深圳劳动官司律师

成功帮助劳动者争取到几十万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58日,D公司向黎某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载明因为“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且由于你的工作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失”,所以“本公司依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将你辞退,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申请仲裁】


黎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于2019531日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51日至58日的工资3,043.6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81日至2019131日的加班费差额129,491.26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3,704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51日至201958日的工资3,043.68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125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781日至2019131日期间的加班费差额129491.26元。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


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三大问题。


一、劳动者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此可知,“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证据规则。当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时,首先要求作为提出主张一方的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然后才说得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合法还是违法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否认,而劳动者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话,那么怎么能够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呢?本案中,D公司向黎某发出了《员工辞退通知书》,因此,黎某只须提供该加盖D公司公章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便可证明D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完成其须承担的举证责任。


鉴于此,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辞退通知或者解聘通知,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的,则应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录像、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注意,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很差),然后才好维权。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到底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你的,还是你自己不打招呼就走(离职)了,能说得清楚吗?说的极端一点,用人单位还可能反过来主张你不打招呼就离职,没有办理好工作交接等,给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呢!


二、确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


在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或者用人单位自认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26条第3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其解除原因举证”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本来D公司作出了《员工辞退通知书》,原因是很好确定的,就是《员工辞退通知书》上所载“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且由于你的工作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失”的原因。但庭审中,D公司又主张其辞退黎某的原因是“严重违纪”。对此我们肯定是不认可的,主张应当以《员工辞退通知书》载明的原因为准,核心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最终劳动仲裁委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下文会讲到。


三、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否成立或者程序是否违法


上面谈到,确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第二步,然后才到第三步,即认定该原因是否成立,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程序是否合法。之所以要分步走,是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不同,审查的要点以及法律对于解除程序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如本案中,如果认定D公司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黎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说明D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基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这样,那么D公司应当举证证明黎某“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否则,如果D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黎某“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么D公司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如果认定D公司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黎某“严重违纪”的话,那意味着D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基于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一来,审查的要点就完全不同了。概括地说,要看D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黎某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以及其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黎某公示的事实。如果D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黎某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或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黎某公示的,那么亦应认定D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D公司设立了工会组织,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履行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程序,也是审查的要点之一。


在实际操作层面,D公司代理律师的工作做的比较全面,针对两个方面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即既提供证据证明黎某“严重违纪”,且提供其公司已向黎某公示的规章制度,也提供证据证明黎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就此,我们也从证据层面一一地进行了反驳。首先,从D公司提供规章制度的内容本身质疑其真实性。简言之,就是我们认可其曾向黎某公示了一套规章制度,但并非在本案中提交的版本。就此我们还提供了反证。其次,反驳D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黎某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最后,反驳D公司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黎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也不能证明黎某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


最终,劳动仲裁委的认定是: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认定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真实性不明,因此,申请人请求赔偿金,本委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虽然劳动仲裁委没有在裁决书中写明,但从其推导结论的过程来看,他们还是采纳了D公司的意见,亦即是按照“严重违纪”确定D公司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的。不过,劳动仲裁委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D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真实性存疑,且没有证据证明黎某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最终据此认定D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黎某支付赔偿金。当然,这应该是劳动仲裁委逻辑推导的主要方面,但D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黎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能证明黎某给其公司造成损失,肯定也在考量的范围。这意思是说,如果D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黎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能够证明黎某给D公司造成了损失的话,那结果还不好说了。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合法还是违法,“证据”是关键。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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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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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擅长打劳动官司律师所咨询电话

25次

  • 杨锦浩律师
    2021-10-06

    申请撤回仲裁应当联系经办案件的仲裁员。

    10
  • 网友
    2021-10-04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

    1
  • 杨锦浩律师
    2021-09-15

    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只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而如果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你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支付赔偿金(2N),二者选其一。但后者,首先需要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的行为(比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次,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最终认定。

    12
  • 网友
    2021-09-15

    公司目前业务已关闭了上班地方也准备关了,无法继续上班已经无法等到三期结束了,现在都在谈赔偿解除劳动合同。

    1
  • 杨锦浩律师
    2021-09-15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三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谓“公司项目关闭,需要裁员”,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

    10
  • 网友
    2021-09-15

    现在公司项目关闭,需要裁员,现在怀孕两个月,公司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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