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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多长时间出结果_天津劳动仲裁流程多长时间

2023-06-24 13:58浏览次数:25302次作者:天津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前文总结归纳了劳动仲裁完整的流程。从网友咨询的情况来看,把这个程序走下来需要多长时间,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多长时间能把事情解决,或者多长时间能拿到钱,才是诉诸这个程序的核心利益,才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来谈一谈劳动仲裁的期限问题。



一、审查仲裁申请的最长期限:5/10


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之后,劳动仲裁委需要对仲裁申请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否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是否属于本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


审查之后,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符合上述条件的,对于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意,只有出具了受理通知书,才视为劳动仲裁委正式受理了仲裁申请。也就是说,在该情形下,从提出申请到正式受理的最长期限为5日;


2.因为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劳动仲裁委需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本情形下,劳动仲裁委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注意后半句话,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也就是说,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并重新提出仲裁申请后,劳动仲裁委不得再次告知补正材料或者以“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为由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在该情形下,从提出申请到正式受理的最长期限为10日。


此外,对于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以及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这两种情形,审查的期限均为5天。但这两种情形中,前者可以直接跳过劳动仲裁程序向法院起诉,而后者则相当于另行向劳动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请,所以对这二者探讨期限问题,都没有什么意义。



二、最长仲裁期限(从受理申请到案件结束):45/60/不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最长不得超过60日,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的规定。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也重申了这一点,但在第46条却作出了变通规定: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如此一来,虽然仲裁期限仍然是一般情况下不超过45日且案情复杂也不超过60日,但这45日或60日却不一定是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决定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之日,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以及受理反申请之日等,都有可能作为计算仲裁期限的起点,而且中止审理期间和公告送达期间还不计入仲裁期限之内。因此,从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至案件结束的最长期限,并非45日或者60日。至于会是多长,不确定。


三、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知,“打劳动仲裁需要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是很难回答的,有可能在45日内就结案了,但一年半载才结案也不是没有可能。当然,如果不存在上面所列“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提出反申请”,尤其是不存在“中止审理”和“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形的话,在正常情况下,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应当在45日内结案的,最长不超过60日。毕竟,“速审速裁”是劳动仲裁程序的原则和优势。


在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之后,如果是非终局裁决,任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裁决书就不生效了,有关争议事项将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新的裁判结果;如果是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用人单位却不能,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申请撤销的程序和法院的审理程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此外,如果是达成调解的话,时间更短,因为当时就可以结案了,而且审理程序到此即终结,相当于没有了后面的法院的审理程序。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另一方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时间”,很多时候都是仲裁员做调解工作的重要筹码,因为摆在申请人面前的主要是这两条路:要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然后案件进入下一个即法院的诉讼程序,在经过了该审理程序之后才拿到一份生效裁判文书;要么现在作出让步达成调解,马上就结案。究竟如何选择才是最佳方案,没有统一的答案,因为这既要结合案件本身对裁判结果进行预判,更是一个取舍的问题。有的人情愿耗费一年半载只为了最后能多拿几千块钱,而有的人则一心想着尽快结束这件事,从而投入到新的工作当中去。当然,除了时间成本以外,如果需要请律师的话,还要考虑律师费等成本,这些都是在调解时衡量是否作出让步、作出多大的让步需要考虑的因素。只能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想要“尽快拿到钱”,往往就要作出大的让步!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如涉侵权可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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