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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21:32浏览次数:2664次作者:天津工伤赔偿律师
本文由天津工伤赔偿律师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而成。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
具体项目 |
计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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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康复) 待遇 |
医疗 (康复)费 |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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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费 |
每天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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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医 交通食宿费 |
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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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每天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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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每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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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待遇 |
辅助器具 配置费 |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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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计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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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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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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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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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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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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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伤残津贴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
标准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满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
说明: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延伸阅读:2018天津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作者:天津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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