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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有什么后果|天津工伤律师免费咨询

2020-02-04 15:49浏览次数:14376次作者:天津工伤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后果是——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未提交的,在超过法定期限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就非因职工或者近亲属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第二款还列举了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耽误申请时间的相应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上述五种情形下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内。


另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201811日起正式执行)还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提出了折中处理的办法——按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该意见第40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也不再受理双方提出的工伤申请,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应当释明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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