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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故辞退还是自动离职如何认定

2020-07-31 22:21浏览次数:18059次作者:天津劳动仲裁律师

劳动者称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用人单位则称劳动者是自动离职,这种情况会怎么判?下面,天津劳动仲裁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2014825日,郑某某在天津特保公司入职,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1028日,郑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特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后因天津特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天津特保公司诉称,郑某某属于自动离职。


郑某某辩称,其离职原因为天津特保公司无故辞退。


【法院认定】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天津特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郑某某辞职或其与郑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天津特保公司要求不给付郑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仲裁律师: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口头将劳动者辞退的情况,没有形成任何书面材料,也没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争议,劳动者固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将其辞退的,用人单位当然也不能证明劳动者是如何离职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谁会吃亏呢?当然是用人单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无论谁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一方的说法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述案例中,法院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认定即是遵循这样的裁判逻辑。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其实未必见得。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既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势地位,也是结合了审判实践中的客观情况的。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口头将劳动者辞退,劳动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而反过来,如果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话,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绝不会不闻不问,而在用人单位积极作为的过程中,就会形成通话记录、网络通讯软件聊天记录、书面通知、快递单据以及登报声明等相应的证据,如此又怎么会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呢?当然,如果劳动者无故未到岗工作而用人单位真的无所作为的话,那就只能说用人单位根本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就只好由用人单位为自己的不作为“埋单”了。


此外,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要符合法定的事由之外,还要求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比如基于什么理由依据哪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劳动者,亦即需要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向劳动者送达。如果在解除程序上达不到上述要求,即使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是违法的。


由此可见,在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任何证据的话,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如果因此发生了争议,那么用人单位注定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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