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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怎么认定(一)

2017-10-02 15:31浏览次数:14505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如何认定?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即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本身不存在商业秘密需要法律保护或者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信息最终未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本身就无效,也就不存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问题。然而,实践中,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中,通常以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为首要审查事项;但在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对于该事项不作严格审查。


二、劳动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如果用人单位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达成竞业限制约定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因此,也就不存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然而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本身就是很复杂的问题,需要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商业秘密需要保护、该劳动者是否接触、知悉和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判断。实践中,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时,往往侧重于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约定了保密义务,而不侧重于审查该保密事项是否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地域,法律并未作出严格限定;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出部分无效;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劳动者重新入职还是自己开业,均应限于劳动者新服务的单位不得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而不得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作出限制,更不得对劳动者使用知识和技能作出限制。


四、劳动者是否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就竞业限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约定,且如上所述,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劳动者故意实施了违反约定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分为两类情形:一、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这里规定的“到其他用人单位”有些笼统,不能确定是仅指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也包括建立劳务关系、兼职或者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等其他服务方式。二、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项规定较之第一项更为笼统和模糊,但也正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主协商和约定的空间。


第一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情形的认定


一、如何认定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一)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合作,认定不具有竞争关系


【案例一】


201014日,韩x到天津盈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韩x不得到与天津盈德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01251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20126月,韩x在安治化工天津分公司工作。安治化工天津分公司与天津盈德公司之间存在循环水处理总承包合同。


2015421日,韩x就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韩x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天津盈德公司认为,韩x到安治化工天津分公司就职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


x在案外人处就业,该案外人与天津盈德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并非天津盈德公司的竞争企业,天津盈德公司并无证据佐证韩x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存在不履行义务抑或违约事实,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韩x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通过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案例二】


20131111日,卢x在天津中环公司入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方:天津中环公司…乙方:卢x…一、乙方义务…1.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就职或提供技术、咨询(或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服务;…三、乙方违约责任3.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甲方所有。…”


根据天津中环公司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显示,天津天物公司于20148月申请将卢x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其单位。


天津中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器件、电子元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子仪器、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房屋租赁。


天津天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零部件、半导体硅材料加工、制造、机电一体化、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材料、电器设备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


20157月,天津中环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要求卢x停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0418.05元。


【法院认定】


天津中环公司与天津天物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双方属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韩x在天津中环公司处离职后,在与天津中环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就职,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事项。


二、如何认定劳动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一)通过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案例三】


200581日,王xx在天津环欧公司入职。20101110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1166日,王xx向天津环欧公司提出辞职。根据天津环欧公司提供的《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显示,20117月至20128月期间北京天能公司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天津环欧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王xx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80492.75元。


【法院认定】


通过北京天能公司20117月至20128月期间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本院认定此期间王xx与北京天能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天津环欧公司与北京天能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双方属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王xx在天津环欧公司处离职后,在同该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北京天能公司处就职,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事项,王xx应当按照约定向天津环欧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通过申请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余额的行为进行认定


如案例二,根据天津中环公司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显示,天津天物公司于20148月申请将卢x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其单位。


【法院认定】


天津中环公司提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载明天津天物公司于20148月申请将卢x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其单位。故本院认定20148月后卢x存在在天津天物公司任职的行为。天津中环公司与天津天物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双方属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卢x在天津天物公司处离职后,在与该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就职,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事项。


(三)通过拍摄劳动者离职后为其他单位工作的照片证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案例四】


2013916日,史xx在天津快乐教育公司入职,任教师一职,负责教授小学生中文写作阅读课程。201443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约定声明》。2016721日,史xx主动辞职。后天津快乐教育公司以史xx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诉请史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46800元。


天津快乐教育公司为证明史xx离职后在“xx教育”授课,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提交了照片证据,该照片拍摄地点为“xx教育”工作场所,拍摄人为天津快乐教育公司员工,照片上的黑衣人为史xx。史xx认可黑衣人系其本人,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史xx表示当时在“xx教育”帮忙授课,天津快乐教育公司员工拍摄时未经其允许。


【法院认定】


天津快乐教育公司当庭提交了史xx任教于培训机构“xx教育”的照片,以佐证史xx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史xx对照片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主张并非在该培训机构常驻任教,而仅于2016815日临时性义务帮忙讲授语文阅读。本院认为,天津快乐教育公司履行了基本的举证义务证明史xx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行为,史xx虽以临时性、义务性为由进行抗辩,但其就抗辩理由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史xx所在xx38-3-101号“xx教育”培训机构的教授语文阅读培训行为,无论地域上、教学内容上、教学机构竞争关系上均符合违反史xx签订之《保密和竞业约定声明》约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行为。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首先,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应当从实质上而非形式上进行分析判断,即需要综合实际生产经营的产品和从事的业务、所处行业、上下游关系、业务辐射的地区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但是,当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新就职单位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其属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时,劳动者主张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的,应当就新单位实际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从事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记载的不一致、新单位与原单位业务辐射的地区不存在交叉重叠等事项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用人单位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离职后到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即可认定用人单位履行了基本的举证义务。劳动者主张其并未在该单位就职的,应当就该单位仅是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公积金、其与该单位并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等事项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是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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