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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2017-10-02 15:26浏览次数:15219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的,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x系天津维络诚公司职员,双方于20109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自劳动关系结束后两年内,都不得自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产品的生产,公司向需要遵守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支付补偿金。2013619日,天津维络诚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李x辞退。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天津维络诚公司给付20136月至9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1400元。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本案中,天津维络诚公司主张在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其认为李x不需要遵守该协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李x。李x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从未收到天津维络诚公司送达的《竞业禁止义务调整通知书》。查看天津维络诚公司给付李x的《竞业禁止协议》,虽然后附有一页《竞业禁止义务调整通知书》,通知书上也有天津维络诚公司的公章,但是该通知书是一份空白的通知书,结合双方《竞业禁止协议》中第2.6条的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员工是否需要履行以上竞业禁止义务,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1)。”本院认为,李x处《竞业禁止协议》中后附的《竞业禁止义务调整通知书》可以理解为协议书的附件1,天津维络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李x任职期间通知了李x不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鉴于李x离职后再未从事其他工作,对于李x要求天津维络诚公司支付20136月至9月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现天津维络诚公司主张其已经通知李x不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但天津维络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津维络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限制,其实质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以后,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实际上是为劳动者解开“束缚”和“枷锁”,恢复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因此,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当然,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额外的补偿。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应为法律所允许。本案中,天津维络诚公司以其已经告知李x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作为不支付李x经济补偿的抗辩理由,然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天津维络诚公司应当就其通知李x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现天津维络诚公司不能证明以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李x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李x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故天津维络诚公司应当给予李x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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