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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经济补偿能作为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理由吗

2017-10-02 15:22浏览次数:15146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2013916日,史xx在天津快乐教育公司入职,任教师一职,负责教授小学生中文写作阅读课程。201443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约定声明》。2016721日,史xx主动辞职。后天津快乐教育公司以史xx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请史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46800元。


【法院认定】


xx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故天津快乐教育公司诉请要求史xx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史xx以天津快乐教育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的抗辩理由,史xx可就此另案提起诉讼,本案不予涉及。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亦即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约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另外,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该义务基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而产生,劳动者应当恪守遵行。当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而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既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按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行使解除权。但是,双方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未经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更不能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抗辩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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