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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 人事关系处于何种效力状态|天津人事争议律师

2018-01-27 17:36浏览次数:18003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人事争议律师解析:长期两不找,人事关系处于何种效力状态?


【典型案例】


x198110月被分配到天津市某医院从事药剂师工作。19987月,经天津市某医院提交请示报告,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作出《关于对牛x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意见的批复》,主要内容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劳人干函(83101号文件规定,对牛x按自动离职处理。2012215日,牛x以天津市某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关于对牛x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意见的批复》的效力问题,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在做出后应及时通知被处理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直接后果是解除双方人事关系,基于自动离职处理的严重性,当时的法律及政策明确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及救济途径。庭审中,天津市某医院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于牛x自动离职的处理结果已按相关程序告知牛x本人且未依法履行相关送达程序,故天津市某医院对于牛x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依法应属无效。在此后的较长时间内,牛x在外打工,未向天津市某医院主张相关权利,牛x长期未为天津市某医院提供劳动,天津市某医院对牛x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后也再未联系牛x,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012215日,牛x以天津市某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诉讼请求申请仲裁,明确向天津市某医院主张相关权利。综上,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天津市某医院应自2012215日恢复与牛x之间的人事关系。


【律师评析】


天津人事争议律师:实践中,经常存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长期两不找”的现象,只有在职工由于无法办理退休等受阻时,才转而向原单位主张权利。然而,双方是否还存在人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具体到个案中情况各不相同,问题也比较复杂,较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出现这样的情况,职工本人固然需要负很大的责任,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双方的人事关系作出处理,也负有相应责任。实践中还存在事业单位通知其工作人员回家待岗后再未安排工作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双方还存在人事关系,但该职工事实上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并从该单位处获得收入来源;如果说双方不存在人事关系,可事实上双方均未作出解除人事关系的意思表示或者人事关系依法定事由而终止,且双方可能还存在人事档案存放的关系。那么,“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应如何认定呢?


首先,根据人事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必须依法履行相关必经程序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人事关系(具体可参见《人事关系何时建立》),人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亦应当基于法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的程序,绝不会自然地归于消灭。说到底,人事关系不仅兼具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从属性,而且较劳动关系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身份关系属性。正因如此,《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已于2016年4月12日废止)中就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第十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其次,如果当事人均未作出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或人事关系非依法定事由而终止,或者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人事关系应认定为始终存在。当然,人事关系存在与否仅仅是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至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人事关系后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应当根据人事方面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比如,在“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职工一直以来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未在工作岗位上,是否能获得工资报酬、是否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是否应当为其办理退休等,均应当根据人事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案例中,法院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在“长期两不找”期间处于“休眠”的效力状态,但是由于人事关系事实上并未解除或者终止,故任一方有权请求恢复人事关系,具体恢复的时间为提出请求之时。法院这种处理意见旨在明确 “长期两不找”期间天津市某医院与牛x双方互不负权利和义务,其实大可不必。如上所述,认定法律关系与确定权利义务并非一回事,存在法律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享受相关权利或者必须履行某种义务。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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