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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能否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2020-03-02 11:32浏览次数:18264次作者:天津劳务纠纷律师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解除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能否索要经济补偿?看看天津劳务纠纷律师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王某某于20091230日退休并于20101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2128日,王某某入职北京高美公司,在天津某物美超市从事保洁工作。2013531日,因北京高美公司项目停止营业,要求王某某回家待岗,此后王某某未再到岗工作。


20131015日,王某某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事项以北京高美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是当事人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相关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案中,王某某于20091230日退休并于20101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此后王某某入职北京高美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均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王某某主张其退休后的上述事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纠纷律师: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谓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却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然而,上述规定对于处理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并不适用。本案中,王某某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天津某物美超市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首先,因王某某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中;其次,在20101月之后王某某与天津某物美超市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此后除非双方对于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否则王某某要求天津某物美超市支付经济补偿,是没有依据的。


当然,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解除劳务关系需支付补偿或者赔偿的有关约定的话,也是合法有效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同样可以该有关约定为依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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