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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怎么计算加班费

2020-03-02 11:25浏览次数:19343次作者:天津专业劳务关系律师

劳务关系中加班费如何确定和计算你知道吗?看看天津劳务关系律师怎么说!


【案情】


2014515日,天津万泰公司作为甲方、刘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第三条劳务费…3、甲方按月为乙方支付劳务费3300元…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假1、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延时或加班按照甲方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刘某某以天津万泰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天津万泰公司向其支付2014225日至2014924日共计508.5小时的延时加班费14250元、2014225日至2014924日共计20天的休息日加班费3000元等。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万泰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及《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约定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刘某某主张天津万泰公司给付2014225日至2014924日下厂验货超时加班113天每天超时4.5小时的工资14250元的诉讼请求,天津万泰公司否认刘某某存在加班事实,虽然刘某某提供了差旅费报销单复印件以证实其存在加班事实,但天津万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刘某某提供的该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每天超时加班4.5小时,故本院对刘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某主张天津万泰公司给付2014225日至2014924日周六日加班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天津万泰公司否认刘某某存在加班事实,辩称加班应当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但刘某某提供的20143-9月期间的周六加班共计20天的记载上有天津万泰公司业务员李某某的签字确认,天津万泰公司亦认可李某某为刘某某所在组的负责组长,故对刘某某主张周六加班20天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现天津万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为刘某某安排其他工作日调休,刘某某周六工作天津万泰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现刘某某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进行主张未超过其日工资标准,故本院对刘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关系律师: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谓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却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立了标准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还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是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在认定加班时都是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为基础的,简而言之,就是超过了该法定工作时间即应认定为存在加班,而未超过的则认定为不存在加班。但是,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对于确定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却并不适用。因此,在劳务关系中认定是否存在加班,是以当事人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基础的。如本案中,天津万泰公司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那么,刘某某每日工作的时间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工作的时间超过四十小时的,都应认定存在加班,天津万泰公司应就延长的工作时间额外向刘某某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中认定加班是以法定工作时间为基础的,而劳务关系中认定加班则以约定的正常工作的时间为基础。


另需注意的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300%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对于确定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不适用。而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务关系当事人约定了加班费支付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达成约定的,则应当以约定的劳务报酬为基础进行折算按照一倍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本案中,刘某某以150元作为日报酬标准主张加班费,并未超过其与天津万泰公司约定的报酬标准{3300÷21.75(每月平均的工作日)}。刘某某共计加班20日,故而天津万泰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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