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深圳工资福利

能不能要求支付解除劳务关系的赔偿金

2020-03-02 11:24浏览次数:18167次作者:天津劳务关系律师

在劳务关系中,如果要求支付解除劳务关系的赔偿金,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看看天津劳务关系律师怎么说。


【案情】


杨某某系退休人员,于2013529日与天津米兰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4524日的聘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解除后,天津米兰公司无需向杨某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2014312日,天津米兰公司与杨某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后杨某某以天津米兰公司为被告提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天津米兰公司支付无理解除劳务关系的赔偿金1550元等。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退休后在天津米兰公司处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已构成劳务关系,并且与天津米兰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因聘用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合同,天津米兰公司无需向杨某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且杨某某没有说明其存在何种损失,因此杨某某主张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关系律师: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谓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却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然而,上述规定对于处理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并不适用。本案中,杨某某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天津米兰公司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首先,如果杨某某与天津米兰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话,双方关于“合同终止、解除后,天津米兰公司无需向杨某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的约定,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无效。但因杨某某与天津米兰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既然杨某某与天津米兰公司已经达成了“合同终止、解除后,天津米兰公司无需向杨某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的约定,那么杨某某要求天津米兰公司支付解除劳务关系的赔偿金,显然就没有依据了。


当然,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解除劳务关系需支付补偿或者赔偿的有关约定的话,也是合法有效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同样可以该有关约定为依据主张权利。


天津劳务关系律师免费咨询

相关推荐

    5次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