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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业务量计酬 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0-06-28 09:55浏览次数:16701次作者:天津劳动关系律师

天津劳动关系律师解析:按照完成的业务量计算报酬,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典型案例】


史某某在天津圣象公司从事地板安装工作,天津圣象公司按史某某每月完成的工作数量,再按双方约定安装面积每平米的单价计付史某某的报酬,如没有具体的工作,则没有报酬。20169月份,史某某不再到天津圣象公司处工作。后史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圣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因史某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天津圣象公司系按史某某完成业务量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此种情形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第二项规定的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认定天津圣象公司与史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关系律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天津圣象公司按史某某完成的业务量作为计酬的基础本身并非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关键问题,因为在劳动关系中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的计酬方式。关键问题是,在天津圣象公司与史某某约定按照安装面积每平米的单价计付史某某报酬的用工模式之下,很难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天津圣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史某某。事实上,天津圣象公司与史某某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即史某某在有业务时需要提供劳动,无业务时可不出勤;相应地,史某某提供了劳动,天津圣象公司按照其完成的业务量计付报酬,如未提供劳动,则天津圣象公司无需支付报酬。因此,天津圣象公司与史某某之间不具有人身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而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按照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认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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