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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2020-01-30 19:25浏览次数:16133次作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有效控制人员聚集,坚决控制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现对疫情防控期间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原定于131日以及21日开庭的案件,全部延期开庭;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3日至214日开庭的案件,全部延期开庭;至二月底,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凡涉及天津以外诉讼参与人的案件,全部延期开庭。以上案件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应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证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出庭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三、当事人可通过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立案、缴费、开庭、调解、查询案件进展等诉讼事项,可拨打诉讼服务电话12368联系法官、申诉、信访等。拟于近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群众,原则上应通过天津法院庭审公开网进行网上旁听,以减少外出,降低感染风险。

 

四、暂停诉前调解、诉前鉴定等工作;暂停到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庭工作;暂停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严格控制线下财产查控;非因紧急情况,不安排干警赴疫情较重地区执行公务。

 

五、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所有来院(含各办公区及派出法庭)的外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首先接受体温检测及身体情况登记。体温异常的,不得进入法院。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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