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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人身损害误工费赔偿标准

2019-07-02 21:44浏览次数:17017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误工时间(误工期)

根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司法实践中,误工期通常由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二、误工费按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期;

3.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天津市上一年度与受害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期。


附: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一览表


合计

103931

1.农、林、牧、渔业

76063

2.采矿业

125897

3.制造业

85953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0652

5.建筑业

77905

6.批发和零售业

80633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799

8.住宿和餐饮业

53407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667

10.金融业

155000

11.房地产业

90614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734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8483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0392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5056

16.教育

142706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43223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970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1321


上表数据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号)(2019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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