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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07:40浏览次数:13615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9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执行如下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5871元×6个月=35226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5871元×9个月=52839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5871元×12个月=70452元
相关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
第六条 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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