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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处理劳动仲裁请律师先付钱靠谱吗_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收费方式

2022-06-26 07:39浏览次数:14248次作者: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律师服务可以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收费以及风险收费等收费方式。该办法同时还规定,对于某类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其余的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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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所谓实行政府指导价,就是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政府制定的该标准执行。而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深圳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各律师事务所可以自行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办法,并自愿报送至市律协备案。显然,后者必然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标准的了,因此,这里我们只说一下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标准是200-3000/小时。

 

二、计件收费,要分不同的业务类型来说:

 

(一)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件。

 

(二)民事、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3000-20000/件。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类型。具体的收费标准为,首先,标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在1000-8000元的区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其次,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10万(含10万元):8%

10-50万(含50万元):5%

50-100万(含100万元):4%

100-500万(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比方说,劳动者申请仲裁提出的各请求事项合计的金额为10万元,那么,在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的情况下,律师服务费应在5000-12000元的区间内收取。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实行政府指导价,那么律师费就是先付的。当然,这个“先”是针对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而言的,但“先”到什么时候,就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自行约定了(委托时支付,或者约定付款的期限,都可以)。不过,不能根据承办效果调整或者计收律师服务费,而必须是事先约定好收费的金额。在现实当中,如果是按政府指导价计收律师服务费,一般都是在律师事务所收案时就要交纳的。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这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作出的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特别规定(第58条)。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首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必须是其已经实际支付相关费用,通常以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服务费发票为证。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



其次,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是以劳动者主张且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基础,最终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确定的,但用人单位承担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比如,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各请求事项的金额总计为20万元,而最终支持劳动者请求的各裁决项的金额总计为10万元,那么劳动者的胜诉比例即为50%100000÷200000)。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9000元,那么用人单位即应承担4500元(9000×50%);而如果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12000元,则用人单位应承担5000元,因为6000元(12000×50%)已超过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的上限,因此按最高5000元承担。



站在劳动者的立场而言,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代理费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但其在提出请求时应当按照自己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进行主张,即实际支付了3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就按3000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实际支付了10000元就按10000元提出主张,实际支付了20000元则按20000元提出主张,依此类推。最后,用人单位承担多少金额,由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根据最终的胜诉比例进行裁判。

 

而从实际操作的层面而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自己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最好是在申请仲裁提出各项请求事项时,将律师代理费也单独作为一项请求,在该案中一并进行主张(见下图)。


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事项仍然视为劳动争议,所以也是要先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没有请律师,是到了法院的诉讼程序才请的,那么,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不能在诉讼程序中直接提出请求,与其他的诉讼请求合并在一案中进行审理的,而是要另立一个案件,就该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因此,劳动者如果在一开始申请仲裁时就提出了律师代理费的请求,那么,该事项会与其他争议事项合并在一个案件当中进行处理,而无须另立一个案件。由于对律师代理费事项的处理,是以其他争议事项的处理结果为根据的,所以在单就律师代理费的事项另立一个案件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的争议事项还没有最终的结果(如一审未结案或者上诉后二审未结案),那么,劳动仲裁委对于律师代理费的事项是无法作出裁决的,必须等前一个案件有了最终的结果。而如果是合在一个案件当中进行处理,那么,在就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或者判决的同时,就必然会对律师代理费的事项一并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因此,并不存在申请劳动仲裁请律师先付律师费就不靠谱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如果是就劳动者这一方而言,先支付律师代理费,然后在申请仲裁(或者提出仲裁反申请)时一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自己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惯常的操作。

 

当然,有人可能会问,先付了律师代理费,那委托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呢?万一律师收了钱不干事怎么办?不尽责怎么办?



理论上说,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极端一点说,你去市场买菜,万一你付了钱,菜贩不给你菜怎么办?或者你说你没拿,菜贩非说你拿了,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那是不是一定要做到同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交易成本会变得很高,而这个社会根本就无法有序和有效地运行了。由此可见,这个社会的运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以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而当事人聘请律师则更是如此。有的时候,当事人甚至要将其不能对自己配偶说的事情告诉律师,如果没有信任关系,那可能吗?而如果劳动者找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却总是担心自己的律师“两头吃”,会与用人单位在背后进行利益勾兑,那又怎么可能与自己的律师形成合力,“枪口”一致对外呢?

 

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律师输了官司还要收律师费呢?这是不懂得律师职业的本质是服务业,而律师只是服务的提供者的缘故。现实生活中,我们找理发师理发,剪出来的发型不好看甚至特别难看,我们不会找理发师退钱,最多就是下次不找他了;找医生看病,如果治疗没有任何效果,我们也不会找医生退费,而是换一位医生,以后再也不找这位了。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道理,就是我们已经付的费,实际上是我们购买理发师提供的理发服务或者医生提供的诊疗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说的直白一点,他们提供了服务,就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而我们接受到了服务,就要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至于服务的效果如何,那是另一回事。只要没有违反约定或者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是涉及不到退费的问题的。当然,我们对他们也有制约机制,那就是不再购买他们的服务。



同理,想要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不在于是先付律师费,还是后付律师费(这里指的是不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情况),而在于你是否选对了给你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一个劳动者在仲裁阶段聘请了一个律师,约定律师代理费3000元(收费属于很低的),收案时付1000元,结案时付2000元。结果仲裁败诉了,劳动者问我能不能不支付剩余的2000元律师代理费,我说不可以,原因是他们约定结案时付剩余的2000元只是支付时间问题,而并不是根据案件结果对服务费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律师费什么时候付,显然不是根本的问题。迟付、早付,都是要付,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未必能形成约束。上述那位劳动者如果不支付剩余的2000元律师代理费,该律师事务所对他提起诉讼,是非常方便的。


最后,客观地说一句,真正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不是靠委托合同的条款约束出来的,甚至不是靠律师执业规范、执业纪律约束出来或者靠律师协会管出来的,而是律师自己对自己的高要求以及对事的负责任态度!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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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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