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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者经常遇到的劳动法问题

2020-12-17 10:53浏览次数:18916次作者: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以下为天津劳动争议律师总结的常见的劳动合同法问题: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报酬。


2.劳动报酬的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报酬一般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比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未约定劳动报酬的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答:首先,对于新招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其次,由于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依照下列顺序处理:(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无论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还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标准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试用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吗?


答: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辞退或者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发工资,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答: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是无效的。


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还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但该文件已于20171124日废止,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了依据。


8.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能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答: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通常理解为执法依据而不是裁判依据,亦即只能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不是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加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吗?


答:通常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作出变更。


10.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如何才能索要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但劳动者需注意:一、必须明示被迫辞职的理由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必须是用人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天津市高院的规定,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

(一)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二)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四)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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