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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有哪几种_深圳专业劳动合同法律师在线

2022-06-06 10:00浏览次数:24435次作者:深圳专业劳动合同法律师

       我国有几种工时制度你知道吗?下面,深圳劳动合同法律师就来总结归纳一下。


我国的工时制度-律师说法


一、标准工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7条只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其中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但却并没有规定企业也实行该统一的工作时间,而是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换言之,企业将每周任何两日作为休息日都是可以的。只是现实中大多数企业为了和机关单位的办公时间保持一致,所以通常也把每周2天的休息日安排在了星期六和星期日。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如果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原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

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2.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3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上述《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3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中“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均以“等”字煞尾,说明这两条规定对于企业可以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列举未尽,亦即企业可以实行的除了标准工时制度以外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不限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经过审批。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7条规定: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第2条规定:“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4条规定:“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经过批准方能实行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一、问:19952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原劳动部的上述解答意见,首先,在标准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以外,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还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就说明,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既不属于标准工时制度,也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其次,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当遵循“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原则,且不应违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样一来,职工每天工作6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6天就属于实行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且在“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原则之下,即使每周工作6天也是不认定存在休息日加班的。


当然,在深圳地区,如果实行每天工作6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属于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而是属于标准工时制。这是因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工时制度其实只有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有人会问,那如果实行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个小时,属于标准工时制吗?存在延时加班吗?应该说,这已经超出法定的工作时间,是应当按照延时加班认定的。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所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8小时”,且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即使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即使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也是不可以的,对于超过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延时加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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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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