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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的解读

2020-09-01 14:44浏览次数:24817次作者:天津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以下简称:《收费指引》)自201611日起生效。《收费指引》第一条规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关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哪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指引》第二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由此可见,律师服务收费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实行政府指导价

适用范围:律师事务所提供《收费指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种情形:实行市场调节价

适用范围:律师事务所提供《收费指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的收费标准为:

那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


2017113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4号),其中,第六条重申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同时,第七条规定,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然而,此后相关部门并未另行发布具体收费标准。20171129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有很多人对上述规定误读为律师服务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全面放开、不再受限,亦即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调节,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行协商确定。实则不然。《收费指引》第一条便已指明,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市场调节价由《收费指引》作出规定,而政府指导价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因此,上述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所规定的全面放开收费,是指本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价调节价,亦即按照《收费指引》规定的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而并非完全由市场调节,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之意。


综上,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放开收费的规定出台以后,天津市律师服务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收费指引》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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