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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处理劳资纠纷律师所在线免费咨询-劳资纠纷如何处理最好

2023-03-16 11:43浏览次数:23940次作者:深圳劳资纠纷律师事务所

— 深圳处理劳资纠纷律师 

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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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劳资纠纷如何处理最好


有了劳资纠纷之后怎么办?不要着急,深圳劳资纠纷律师给你科普一下解决劳资纠纷都有哪些的途径!


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的概念,在建国初期的文件中使用的比较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545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指示》(法行字第4637号),其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关于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基本上都是使用“劳资”的概念。具体来说,“劳资”概念中的“劳”是指劳动者,“资”则是指资本家。在后来包括到现在官方下发的文件中偶尔也会使用“劳资纠纷”的概念,使用的语境通常是为了不区分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发生的劳务纠纷,统称为“劳资纠纷”。由此可以说,现在所称的“劳资纠纷”, 其实是对用工纠纷的泛称。当然,公务员与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一般来说不属于“劳资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劳资纠纷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协商解决

 

这乍一看像是废话,但实际上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我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协商解决到底有多大的好处。

 

比如,一家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想要裁员,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其实就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意思是一样的)。首先,就终止劳动合同来说,如果公司是要申请破产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全体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而如果并非要申请破产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其中某个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


裁员


其次,就解除劳动合同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解除劳动合同总的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协商解除,另一种是单方解除。简单来说,协商解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前提,而单方解除则以符合法定的事由为条件。至于补偿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存在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标准为“N”或者“N+1”(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存在第41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标准为“N”。此外,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标准也是“N”。

 

那么,为什么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为“N”,可是现实中那么多公司在实际操作时却主动给出“N+1”“N+2”乃至于“2N”的补偿标准呢?协商解除的好处到底在哪里?


协商处理


道理其实很简单。对于用人单位方来说,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或者第5项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或者第41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都是有可能不服而申请仲裁的。先不说最终经济补偿金(N)或者赔偿金(2N)的主张能不能成立,但凡劳动者申请仲裁,与用人单位撕破脸皮之后,什么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高温津贴等费用,能主张的肯定都会一并提出主张,同时还会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进行维权。然而,如果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无论是给“N+1”还是“N+2”的补偿,在谈好补偿标准之后,是一定要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在此情况下,只要在其中概括性地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是就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津贴、未休年假工资等所有项目作出的补偿,同时概括性地约定“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以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由此,劳动者基本上很难再通过申请仲裁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这笔账,相信不难算吧!当然,有时候就算用人单位开出的条件再好,也有个别劳动者可能会不接受。这时,对于接受条件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对于不接受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解决!

 

那协商解决是不是就对劳动者不利呢?其实不是的。现实当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在裁员时给出“N”的补偿方案而劳动者不接受,一定要“N+1”或者更高的补偿标准。这个问题应该这么说,如果劳动者同意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补偿的标准就是“N”,所以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劳动者其实并不亏;但是,既然是协商解除,那劳动者就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换言之,在劳动者的立场而言,完全可以是我对你开的条件满意就同意协商解除,而如果对条件不满意的,那就有权不同意协商解除。因此,虽然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N”,但劳动者非要向用人单位争取“N+1”或者更高的补偿标准的,这本身也无可厚非。然而,劳动者也一定要清楚一点,那就是你可以争取利益最大化,但当你提出的条件用人单位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就必须考虑到,假如“谈崩了”,通过申请仲裁维权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首先,你要面对败诉的风险。无论你提出什么主张,无论你自认为证据多么充分,都不可能百分百“赢”。其次,如果案件经过仲裁后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时间可能会拖的很长,有可能一年都没有结案。这种情况下,就算你从仲裁阶段开始每一场“官司”都赢了,用人单位如果不服提起了诉讼(一审)并提起了上诉(二审)的话,很可能一拖就是一年。如此一来,不仅周期长,而且还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样算下来,真的划算吗?


说的更清楚一点,如果公司不给任何补偿或者补偿的标准极不合理的,我们鼓励劳动者积极维权,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如果通过司法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与现在协商解决就能获得的利益相差不是很大的,那么,适当让步或许会更有利。毕竟,就算你能赢,现在伸手就能拿到的钱,和需要千辛万苦争取得来而且有可能要一年以后才能拿到的多一点的钱,你会选择哪一个?



我不是调解员,不是在做调解工作而“两头劝”,也不是在号召和谐劳动关系,而是真的分别站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立场上,切切实实为其剖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一旦打起官司来,远没有一般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更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倘若泥足深陷,则悔之不及!

 

二、申请调解

 

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而又不想闹的太僵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分为3种:(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附:深圳市各区及各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讯录)。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其实只是有了一个第三方组织介入而已,但本质上和当事人协商解决还是一样的,说穿了就是要“你情我愿”。如果任一方不接受调解,或者双方的分歧特别大,那基本上是很难调解成功的,毕竟调解又没有强制性。但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书在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而言的。比如,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分别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又如,针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克扣工资、欠薪、使用童工、不遵守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下一般都要求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如果不成立劳动关系,那相关部门基本上是对投诉不予受理的。比如在校学生打暑假工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由于不成立劳动关系,故而劳动监察部门通常就会对投诉不予受理。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监察大队


四、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在当事人就劳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又调解不成,而又不能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上就是最后的解决途径了。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这里说明一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且所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可以而且必须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决,又或者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裁。而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如在校学生打暑假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等——的,就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从来都不是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因为成本高、周期长,而且还要面对败诉的风险。当然,在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基本上就成了解决纠纷唯一的、最后的途径了!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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