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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标准

2020-11-11 07:41浏览次数:113062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本文天津劳动法律师将系统谈一下天津市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一、发放标准


·冬季取暖补贴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1113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第58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将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根据《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以下简称《批转通知》)和《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津财企一[2007]73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的规定,自20071115日起,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合计:520元。(目前未接到调整的通知)


二、发放方式


·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取暖期间(当年1115日至次年315日)发放。关于发放方式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的问题,文件中并无相关规定。但通常的做法是一次性发放。


·退休职工


1.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随11月份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2.对在采暖季内新退休的企业职工,如果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当年采暖季内(当年11月份至转年3月份)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按4个月进行平均(当年11月份和转年3月份分别按半个月计算),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至采暖季结束之月(转年3月)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一次性发放。


三、发放条件


·冬季取暖补贴


根据《关于发放一九八〇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财事字〔1980105号 津劳工字〔80480号)和《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条件为:


1.人员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企业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都能享受。


2.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截止当年1115日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发给全额冬季取暖补贴;截止当年1115日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不发取暖补贴,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的,可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放。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如上所述,关于增发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问题,主要是本市的两份文件作出了规定,即《批转通知》和《调整通知》。先来对比一下这两份文件的规定:


《批转通知》第三条: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调整通知》第一条:凡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首先,这两份文件的制定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其中,《批转通知》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五部门联合制定并于20001019日发布,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于同日转发;《调整通知》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并于20071224日发布。


其次,从内容上看,两份文件都就“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的同一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享受条件的规定却截然不同,甚至可以说是矛盾和冲突的。有观点认为,既然两份文件都有效,那么按照两份文件的相应规定,“享受”和“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都应该享受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但是,从字面上理解,与其说《调整通知》是对《批转通知》规定内容的补充,即就“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也可以享受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作出补充规定;还不如说《调整通知》的规定是对《批转通知》的规定的修正和覆盖,亦即理解为只有“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才应增发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而“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不再增发更为贴切。再者,请注意《调整通知》的文件名称为“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这就说明该文件是专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问题制定的规范,而且“调整”二字足以说明就是对之前已有的规定作出修正。


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的问题,应当适用《调整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亦即“凡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才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当然,由于这一项补贴金额极少,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在意,更不愿意去讨论。


四、特殊问题


·因病、伤在家休养或住医院和疗养院的职工是否享受冬季取暖补贴


根据《关于发放一九八〇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病、伤在家休养或住医院和疗养院的职工,取暖补贴照发。住院期间,医院、疗养院向个人收取的暖气费,在职职工由职工工作单位凭收据在取暖费内报销;退休、退职职工由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凭收据在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科目内报销。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是否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根据《<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511号)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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