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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2020-07-31 22:43浏览次数:19640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天津劳动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典型案例】


19949月,李x在天津保险分公司入职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0051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9月,李x担任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天津分部和平门店经理。20131031日至20141231日,李x申请连续病休。20141231日,李x以天津保险分公司无故降职、降薪、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


关于李x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天津保险分公司存在欠付李x病假期间工资的事实,李x以此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应依法向李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x19949月入职天津保险分公司处,20141231日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得平均工资为6366.25元。依据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12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1231日以前出台的正式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1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天津保险分公司应支付李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691.25元。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20071231日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经济补偿时依据《劳动法》以及当时生效的相关规定执行,20081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在计发经济补偿时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单一基数”即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均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分段计算”即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计算方式,20071231日以前按当时生效的规定执行和计算,20081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和计算;“合并相加”即两部分相加则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一、关于200811日以后李x在天津保险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

本案中,李x以天津保险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保险分公司应当向李x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0811日以后李x在天津保险分公司工作的年限为7年,故针对该部分工作年限天津保险分公司应向李x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44563.75元(6366.25×7)。


二、关于20071231日以前李x在天津保险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


首先,《劳动法》(19951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11日实施)均未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在此并不适用,因为该规定是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相应的执法权,而非赋予劳动者相应的请求权,且并非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日实施)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如果依据该规定进行反推,可以得出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结论。但是,毕竟由于不是明确地作出规定,所以这一阶段是否应支持经济补偿还是有争议的。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该期间的经济补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30日实施)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由于有了明确的规定,故自2001430日起截至20071231日期间李x在天津保险分公司工作的该部分年限,应当计算经济补偿。


最后,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计算方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20071231日以前李x在天津保险分公司工作的年限为13年零3个月,故天津保险分公司应当向李x支付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89127.5元(6366.25×14)。


两段计算结果合并相加后,天津保险分公司应向李x支付的经济补偿合计为1336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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