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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疫情复工之后要求员工补班合理吗|深圳劳动法律师免费咨询

2020-08-06 19:54浏览次数:21662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法律师: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自2020年春节之后,不断有劳动者咨询延迟复工之后用人单位安排补班是否合理的问题,直至现在还有人提问。鉴于此,谨以本文系统解析一下复工后补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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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白,在劳动法上一般是不存在补班的问题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通常都是指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如果某月劳动者并未满额出勤(如请事假),除了休带薪年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期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正常合规的做法是扣除劳动者未出勤天数对应的工资,而不是此后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补班。


20206月份为例,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之下,该月劳动者出勤21天是为全勤,另有公休日8天和法定节假日1天(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虽未出勤,但也是计薪的)。在21天的应出勤天数中,劳动者少出勤1天,则扣除1天的工资,而不是在之后安排劳动者补班。再者,补班实际上对劳动者而言明显是不公平的。比方说,20207月份应出勤天数为23天,公休日为8天。如果用人单位在7月份8天的公休日中安排劳动者工作,应认定为休息日加班,按规定是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2倍标准的加班费的,而如果用来补6月份的班,则只是一对一的对调,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


因此,正常合规的做法是:对于劳动者未出勤的天数(休法定假期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用人单位可以扣发相应的工资;而之后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认定,用人单位需按规定额外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但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之后的补班问题,还有所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为124日至30日,共7天。由于受疫情影响,国务院于2020126日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与此同时,各地陆续下发了延迟复工的规定



区分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延长的春节假期的性质属于公休日,如果劳动者未出勤工作,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如出勤工作,如果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则应按照休息日加班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额外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2倍标准的加班费。而延迟复工期间(自23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包括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而如果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则参照停工停产的规定或者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的规定,在停工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简单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性质等同于在公休日休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而延迟复工期间,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按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生活费。之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在复工之后要求劳动者补班,也正是基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未出勤,但其却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由此认为劳动者这属于“不劳而获”,所以要把“班”给补回来。然而,这种“不劳而获”,是法律对劳动者设定的一种保障,即使用人单位“亏了”,也不能想方设法从劳动者身上“找补”回来,因为这是其法定的义务,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至于能否要求劳动者补班的问题,准确的说,应该要看各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在绝大多数省市的文件当中,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复工之后安排劳动者补班,由此用人单位也就没有这项权利。换言之,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付了就是白付。


那如果用人单位强制安排劳动者进行了补班,怎么办?所谓“补班”,通常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简单说,既然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班的权利,那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就应当按照加班认定。比方说,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之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用人单位在每天8小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应认定为延时加班,在每周5天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应认定为休息日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加班费。最终如果诉诸司法程序,用人单位关于“补班”的主张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的,那就只能乖乖地给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了。


反之,如果某地有文件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复工之后安排劳动者补班,那用人单位就有这项权利,安排劳动者补班就是有依据的。


深圳市的文件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深圳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热点难点解读》第十九条:

“企业应该如何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具体来讲,就是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安排员工休息之后再安排补班。企业安排员工补班的,不能超过月36个小时的最高加班时限,要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也就是说,每月休息日补班不能超过4天,在2020年度内调剂使用,不能跨年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先安排员工休息之后再安排补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加班时限”,而且“在2020年度内调剂使用”,就是合法的。


结论:如果某地有类似于深圳市的上述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安排劳动者补班;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班就是没有依据的。复工后,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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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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