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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裁员

2020-02-27 18:11浏览次数:1639次

本人与2017年10月30日加入公司,月薪6000元。2019年10月1日生产,产假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2月5日。产假未结束前本人直属领导让本人于产假结束后办理离职手续,原因为公司裁员。期间与公司协商哺乳期不能裁员等法律政策,后因疫情原因公司复工日期调整为3月2日。2月25日接到直属领导电话通知,本人在2月29日裁员名单中,补偿为公司为员工缴纳3月社保。本人对此情况表示不同意,已与公司沟通不同意此方案,公司表示若不同意,则2月和3月社保都不会为我缴纳。目前我已收到为我司代缴社保的三方机构让我办理退工手续的邮件。除此之外,公司不开具辞退证明。我有和领导沟通的电话录音。请问我维权可以申请多少赔偿金?因天津目前无办公地点,若2月29日之后我该如何与公司沟通?谢谢

  • 杨锦浩律师
    2020-02-28

    你好!现在对于你最重要的问题,是收集保存公司单方辞退你的有关证据,最好是要求公司向你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如公司拒不出具,应当再收集其他有关证据(证据越充分越好)。否则将来你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拒不承认是其单方辞退你的话,就该争议事项的举证责任是由你来承担的,倘若你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败诉)。


    在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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